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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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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9   访问量:1055

编者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型案件的范围

案件类型

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国内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涉及本市破产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本市清算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3.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4.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件、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5.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异议之诉;

6.本院终审生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已提执行异议的除外);

7.不正当竞争纠纷(除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外的案件)。

8.惠东、龙门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除边境贸易纠纷案、涉外房地产案、涉外知识产权案及传统民事案件外)

 

涉外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对本市不具有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惠东、龙门)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除边境贸易纠纷案、涉外房地产案、涉外知识产权案及传统民事案件外);

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行政案件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我院管辖的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

1.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2.惠州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案件;

3.不服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案件;

4.赔偿义务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

5.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国家赔偿案件。

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惠州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3.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

5.其他中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申诉(刑事)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范围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近亲属范围包括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申诉期限: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

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里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5.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6.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7.涉及小额诉讼申请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行政)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5.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减刑假释案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知识产权案件

诉讼标的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在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500万元以上当事人一方在所在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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