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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恶意逃债又设抵押,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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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债务人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债权人可起诉撤销赠与。赠与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子女再设抵押属于无权处分,抵押权人若不构成善意取得则不能优先受偿。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一并撤销赠与行为并确认抵押不发生物权效力,使房屋回归债务人名下用于清偿债务。

债务人向相对人转让房屋逃避债务,相对人再次恶意设立抵押权,若抵押权人恶意,转让行为被撤销后,抵押不发生效力

  ——某有限合伙与周某、吴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有限合伙向周某等人发送《赎回通知》,要求其支付投资赎回款1578万元。

  2021年8月,某有限合伙申请仲裁,周某遂于同年9月将名下房屋无偿赠与未成年女儿周某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同年12月,周某某将房屋抵押给吴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7月,仲裁裁决周某需支付投资赎回款1578万元,但执行中仅划拨少量款项,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某有限合伙遂起诉要求撤销周某的赠与行为,确认吴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周某在仲裁过程中将房屋赠与周某某,已影响债权实现,且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周某作为周某某的监护人与自己签订《赠与协议》,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故应撤销《赠与协议》。《赠与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周某某自始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周某某将房屋抵押给吴某,属于无权处分。对于该抵押权的设立,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审查吴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因周某与吴某无法提供双方《借款协议》原件,且周某对赠与背景与抵押设立的陈述存在矛盾,结合周某的赠与情况、

  周某和吴某熟识以及抵押权设立与两笔债权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应认定吴某取得抵押权并非善意。因此,吴某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周某与周某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吴某就该房屋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债务人向相对人赠与财产后,相对人又将该财产设立抵押的,应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确定抵押权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赠与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自始未取得财产权利,其后续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此时,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审查抵押权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抵押权人对影响债权实现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则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抵押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人民法院可在撤销赠与行为的同时,确认后续抵押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权人不享有抵押权,使财产回转至债务人名下,作为其责任财产清偿债权人。本案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权处分规则的衔接,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来源于2026年7月21日发布的北京三中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以下评析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让财产“回来”;财产“回来”之后,中间人再设立的抵押就失去了合法基础,抵押权人能不能保住抵押权,关键看他是不是善意。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会把财产转给亲属,亲属再抵押变现,试图让债权人“追无可追”。但法院现在对这种连环操作审查很严,只要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来源有问题,就拿不到优先受偿权。对债权人来说,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要尽快起诉,同时把抵押权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同时处理撤销和抵押效力两个问题,避免赢了撤销权官司、房子却因为抵押无法执行到位。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梳理债权债务关系

先整理好你的债权凭证,比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还款承诺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确认债务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这是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调查债务人财产变动

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债务人名下房产的变动情况,重点关注债务发生之后是否有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行为。调取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赠与合同、过户时间等材料,固定财产转移的证据。

收集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证据

注意搜集债务人在转让财产时的主观状态证据,比如转让发生在诉讼或仲裁期间、转让后债务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转让对象是近亲属等。这些情节可以帮助法院认定债务人具有逃债恶意。

调查抵押权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受让人又将财产抵押给了第三人,要重点调查抵押权人是否善意。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否密切、抵押设立的时间节点、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抵押权人是否知晓债权债务纠纷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抵押权能否成立。

起诉时一并提出两项请求

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时,诉讼请求要写清楚两项内容:一是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二是确认后续设立的抵押权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把受让人和抵押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争取一次性解决。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再次转移

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防止在诉讼期间房屋再次被转让或设立新的抵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但这是保障后续执行到位的重要手段。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债务人把房子无偿赠与子女,债权人能撤销吗?

答: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只要赠与发生在债务存续期间且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起诉撤销。

问题2:房屋已经过户到子女名下了,还能撤销赠与吗?

答:可以。撤销权诉讼的目的就是让已经发生的财产转移恢复原状。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产权应当恢复至债务人名下,不论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3:子女把受赠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债权人还能追回房子吗?

答:要看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银行在接受抵押时对债务人逃债的事实不知情且无过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债权人无法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如果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来源有问题,则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不发生物权效力。

问题4:怎么证明抵押权人不是善意取得?

答: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熟识、接受抵押时是否知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是否在债权人主张债权之后、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是否真实存在等。本案中法院正是结合这些因素认定吴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问题5:债权人撤销赠与后,子女设立的抵押还有效吗?

答:赠与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子女自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后续设立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此时抵押是否有效,取决于抵押权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

问题6:债权人起诉撤销赠与,能把抵押权人也一起告吗?

答:可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可以将受赠人和抵押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在撤销赠与的同时,一并确认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可以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后续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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