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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可直接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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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27   访问量:1019

编者按:  鲁法案例【2025】***  案情简介  马某因与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谢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之前偿还马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2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对协

  鲁法案例【2025】***

  案情简介

  马某因与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谢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之前偿还马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2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5日,谢某、王某为公司股东,2023年7月13日,谢兵、王某签订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该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于2023年8月4日登记注销。申请执行人马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请求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于2023年5月进入执行程序,债权债务清晰。但是,结合被执行人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公司股东谢某、王某在简易注销公司时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可见,该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未如实说明债权债务情况,并未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王某作为被执行人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的股东,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裁定追加王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一些公司侥幸的认为只要将公司注销便能“金蝉脱壳”,将注销公司视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依据法律规定,注销前需要对公司进行依法清算。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在明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债务,恶意利用清算程序注销公司,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效裁决确定的权益无法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时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行政法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且莫恶意隐瞒债务虚假注销公司,否则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背锅”公司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字:崔冰冰

  来源:茌平法院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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